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港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效果,现就进一步做好上海港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配备船舶环保设施,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严禁违法排放各种污染物。
二、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船舶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继续深入推进现有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的改造工作。对未按规定完成防污染设施设备改造的船舶,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坚决予以停航停运。对于上海港籍以外的船舶,还要及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船检机构。
三、各港口企业应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体系,不直接提供接收服务的码头须在2020年12月25日前与有相应接收资质和能力的接收单位签约,为靠港船舶提供第三方流动接收服务。
四、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并分步推进实施,对发现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污染物的船舶,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海事部门通报暂停装卸作业;对多次发生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船舶,相关管理单位要加大惩处力度,限制其进出港口或相关作业活动;对不能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含委托第三方的流动接收服务)的港口企业,船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和海事管理部门投诉,由相关管理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五、积极推进上海港现有船舶污染物接收信息系统与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通过接口开放信息互通等方式,尽快实现全面对接并有效运行。进一步完善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信息系统,推动完善全港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电子联单制,推进船舶水污染在接收、转运和处置全环节的闭环管理。
原文链接:http://jtw.sh.gov.cn/zxzfxx/20201214/f52e06d2f6d940cbb02721b671d246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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