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人工和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政策解读
为加强人工、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规范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期人工费上涨、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推进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适当补偿”的原则,我厅制定出台了《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人工和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性意见》”)。为便于各单位了解掌握《指导性意见》调差方法,认真贯彻落实好文件规定和做好调差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2017年10月我厅发布的《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7〕188号)(以下简称“188号文”),已超过文件实施有效期。二是近年来人工费逐年上涨,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已经超出正常可预见的范围,施工企业成本增加(如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每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建筑业)年平均工资上涨幅度,2019年初至2023年底累计上涨幅度41%),影响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三是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模式发生重大改变,188号文已不能适应当前项目建设价差调整管理需要。为稳定交通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工程人工和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工作,迫切需要重新制定公路工程项目人工和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法。
二、制定依据
《指导性意见》参照原188号文相关内容,结合当前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第67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部公告2017年第51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湘交基建规〔2022〕4号)、《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则》(湘交基建〔2022〕1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拟定。
三、主要内容
《指导性意见》共分为4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价差调整原则,适用范围,价差调整人工、主要材料范围及计算方法和其他。 第一部分价差调整原则:价差调整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遵循客观、正确、及时、涨即补、降即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材料范围、风险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对指数法和实物量法调差方法的适用项目、价差调整的计算周期、设计变更工程的调差方法、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调差范围等进行了规定;明确原则上不得因价差调整导致项目超概算。第二部分适用范围:适用于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普通国省道及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指导性意见执行。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性意见制定适用本市州的调差指导性意见。《指导性意见》发布之前已完成结算的项目不再依据本意见进行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发布之前已开工项目合同条款中已明确价差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本指导性意见执行。2019年5月1日之后监理签发开工令的项目,其合同条款中明确价差调整方法按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执行的可综合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资金来源等按本指导性意见执行。《指导性意见》发布后新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以及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的新开工的特许经营项目按本指导性意见执行。《指导性意见》还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另外2种形式: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进行建设以及投资人自行建设的价差调整事项进行了规定。
第三部分价差调整范围及计算方法:规定了价差调整的范围,明确了采用价格指数法调差的人工和主要材料种类;对价格指数法的定义、原理和计算公式,工程量清单各章节参与调差材料种类,人工和材料价格指数的计算公式和发布事项,造价权重的定义和计算公式及相关事项,实物量法的定义和计算公式进行了规定。
第四部分其他:对价差调整工作程序和价格指数发布体系提出要求,明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时间和负责解释、监督实施的部门。
四、《指导性意见》与“188号文”的主要区别
(一)新增人工费调差。依据我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每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建筑业)年平均工资上涨幅度计算人工费每月价格指数,采用指数法对人工费进行调差。
(二)调整调差的风险幅度。根据征求的意见和测算结果,将调差的风险幅度由188号文(0.3,0.8)调整为(0.5,0.85)。
(三)技术复杂大桥和钢结构的特殊钢材采用实物量法调整价差。因悬索桥、斜拉桥等技术复杂大桥和钢结构及钢箱梁桥梁为特殊钢材,钢材指数不宜综合。《指导性意见》对悬索桥、斜拉桥等技术复杂大桥和钢结构及钢箱梁桥梁的特殊钢材采用实物量法调整价差。
(四)明确造价权重的具体方法和公式。《指导性意见》明确造价权重为项目各合同段施工图预算中参与调差人工费或材料费占合同章节工程量清单金额的比例。
(五)明确材料造价权重中材料费的计算规则。考虑到材料价格指数为全省通用指数,不能根据每个项目材料的实际运距计算发布材料预算价格指数,只能采用材料原价计算发布材料价格指数。为了与材料价格指数发布体系配套,《指导性意见》明确材料造价权重的材料费用不包含税金、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及采购保管费。
(六)初期价格指数计算期改为项目审查批复的施工图预算采用的材料价格所在期。考虑到项目审查批复的施工图预算时采用的材料价格往往与项目招标开标前28天所在期材料价格相差大,项目初期价格指数的取定对价差调整影响大,为了合理计算价差费用,《指导性意见》将初期价格指数计算期由188号文的项目招标开标前28天所在期材料价格指数修改为项目审查批复的施工图预算采用的材料价格所在期对应的价格指数。
(七)明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差的76种主要材料。188号文在文件中规定调差的材料为钢材、水泥、沥青、柴油、中(粗)砂、机制砂、碎(砾)石7大类材料,未明确计算材料权重时各类材料中具体的材料名称。《指导性意见》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明确采用指数法调差7大类材料中每类材料包含的材料名称共76种主要材料,其中钢材(一般)37 种、水泥 4 种、沥青 4 种、燃油 3 种、碎(砾)石等地方性材料28种,较188号文测算稿56种调差材料增加型钢立柱、钢护筒、中空注浆锚杆、改性乳化沥青、砂砾、片石等20种材料。
(八)增加政府投资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调差规定。对未构成工程实体结构的总承包风险费和负变更中变更后清单金额较原施工图设计清单金额减少的造价不进行人工及主要材料价差调整。
(九)增加特许经营项目的调差规定。针对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模式及建设管理特点,提出具体要求,一是“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的新开工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明确依据本指导性意见规定的范围、方法和计算公式进行价差调整。”二是“本指导意见发布之后新开工的特许经营项目,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进行工程建设的,可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参照本指导意见规定对人工、材料约定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公正合理分担风险,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款将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完全转嫁给分包单位。”三是“对投资人自行建设的特许经营项目,应严格控制概算,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价格变化因素合理确定合同价,不应在概算建安费作为合同价的基础上进行价差调增。”
(十)其他方面。《指导性意见》对价差调整应包含税金等其它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
相关阅读: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人工和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jtt.hunan.gov.cn/jtt/xxgk/zdlyxxgk/zcjd/202412/t20241203_33516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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