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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10 来源: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备案事项全面实行“一网通办”的通知》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西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线上申请条件、备案流程和办理时限,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更好的服务经营者线上办理备案申请。《工作规范》包含6个方面具体内容:

  一是明确了目的依据。《工作规范》主要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江西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等相关规定制定,用于指导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

  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工作规范》适用于指导我省从事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租赁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开业、变更备案以及暂停、终止经营备案业务。

  三是明确了经营条件。经营条件的设定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设定。

  四是明确了备案材料。对申请开业备案和申请变更备案业务,进一步明晰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入运营车辆有效行驶证等8类申请材料,进一步增强业务办理的可操作性。

  五是明确了备案程序。租赁企业申请开业备案,应在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通过江西省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向经营所在地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电子文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已备案的租赁企业、车辆,通过便民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验证服务,相关信息将同步上传至全国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平台。已备案的租赁企业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向原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已备案的分时租赁企业暂停或终止经营的还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

  六是注意事项提醒。告知开业及变更备案的企业,可以通过“江西交通”微信公众号进入便民系统,采取手机拍照、上传文档、信息录入等方式上传电子材料,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备案材料须经严格审核,事项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原文链接:http://jt.jiangxi.gov.cn/art/2024/12/3/art_33998_5080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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