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对滥用问责或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问责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权责对等,依规依纪,实施精准问责,既体现力度、又体现温度,既防止问责不力、又避免问责泛化,真正做到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则会使问责的警示作用打折扣,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实践中,有的单位和地方还存在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比如在问责对象上,问下不问上;在问责程序上,求快不求准;在问责处理上,简单粗暴、搞“一刀切”等。还有的在短时间内因同类事由对同一对象进行多次“凑数式”问责;有的随意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负有相关职责的干部也进行问责;有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即启动问责调查或者作出问责决定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问责条例相衔接,在分则中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助于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推动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在开展执纪执法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问责条例等规定,既要查清具体事实、分清责任、严肃问责;又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做到规范精准问责。比如,按照“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依据纪法规定、岗位职责,精准界定哪些人应负责任、应负什么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区分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是履职尽责、还是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避免畸轻畸重、尺度不一。对于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未达到问责程度的,可给予提醒、批评教育等处理,不能简单以问责代替管理。
原文链接:https://jtyst.qinghai.gov.cn/jtyst/2024-06/11/article_202406111128521436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湖北]省道路运输事业发...21-04-07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1-03-27
-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23-07-12
- 党史学习教育在行动:哈密...21-04-09
- 长江沿岸公司实地勘察北沿...21-03-23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1-03-23
- 市交通局党委专题学习新民...21-04-09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开展...21-04-01
- 交通运输部点名曝光安徽一...21-03-24
- 三峡枢纽2024年各类物...25-01-08
- 首条北海—海口客滚运输航...25-01-07
- 全国公安刑侦部门深入推进...25-01-06
-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旅客吞吐...25-01-06
- 最高检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25-01-03
- 大湾区交通地标再上新 惠...25-01-03
- 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承平...25-01-02
- 广西综合交通网建设实现“...24-12-31
- 广西龙门大桥正式通车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