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直部门办公和业务用房基建项目 债务风险防控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20〕6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直部门办公和业务用房基建项目债务风险防控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省直部门办公和业务用房基建项目债务风险防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部门办公和业务用房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效防控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办公和业务用房基建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包括省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公和业务用房的新建、购置、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债务风险是指由于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建设,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可能增加财政负担,导致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建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下达及预算支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基建项目投资审核、批复和项目实施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基建项目资金筹集、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基建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申报、预算执行、资金核算与管理、内控体系建设。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和安排
第四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基建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等;自筹资金是除各类财政资金以外的建设单位自有资金。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审核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对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六条 建设资金优先从中央补助、省级专项资金及预算内投资资金中筹集。对既有资金渠道无法筹措,需申请财政部门另行安排资金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结合项目预算评审意见、投资总额及建设期限,分年度纳入预算落实建设资金。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债务性资金建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渠道违法违规融资建设。
除特殊情况外,没有自有收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自筹资金作为建设资金来源。
院校、医院等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举借政府专项债券建设项目时,需制定资金(融资)平衡方案,出具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评估报告,并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监控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办理基建项目资金拨付,对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及时暂停拨付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结合年度基建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合同、建设进度等,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支付。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所属各单位基建项目预算执行动态,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各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概(预)算执行。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批复、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竣工决算、资产移交等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风险监控台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可能发生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概(预)算、建设期限等控制目标执行,加强项目资金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不得随意调整或突破。
对合规的超投资、超概(预)算部分,涉及增加财政预算资金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将发展改革部门的投资概算调整批复及相关资料汇总后,提交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优先通过既有专项资金渠道或统筹部门存量资金、压缩非重点经费、处置闲置资产等渠道解决,不足部分逐年纳入财政预算适当安排解决。
对违规的超投资、超概(预)算部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不予补助。
第四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年度财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要求编入项目主管部门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批复,具体操作规程按财政部门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分年度组织实施本部门或本行业基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社会关注度高、总投资规模较大的基建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基建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融资举债、未落实建设资金、要求施工单位垫资以及未经审批超投资概算建设等行为,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和相关部门提交的问题线索,就违规建设是否形成政府隐性债务进行核查和认定。对涉嫌违法违规建设或违规审批,导致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相关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http://jtyst.qinghai.gov.cn/companynews/szfwj/2020-08-27-13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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