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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容缺受理”和“承诺制”办理水路运输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7 来源: 广东省交通厅网 作者:佚名

  粤交水函〔2020〕54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容缺受理”和“承诺制”办理水路运输业务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

  2019年,我厅在广州市试行了“容缺受理”办理业务和“承诺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两项优化水路运输业务办理的措施,收到较好效果。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省政府《2020年“百项疏堵行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提高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现决定将这两项便民措施推广到全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行“容缺受理”办理水路运输业务和“承诺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两项措施(以下简称:“容缺受理”和“承诺制”措施)是我厅在“放管服”改革工作中的积极探索,是创建便民高效的政务环境、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请你们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实事求是、能快则快”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

  二、享受“容缺受理”和“承诺制”措施范围

  “容缺受理”和“承诺制”措施应与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相结合,既要体现便民利民“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又要起到引导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的作用。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或其经营、管理的船舶1年内受到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报及行政处罚的,发生过负主责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水路运输信用信息得分在90分(不含90分)以下的,不享受“容缺受理”和“承诺制”措施。

  三、“容缺受理”措施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申请人申请材料有欠缺、瑕疵,或申请人被告知申请材料有欠缺或瑕疵的,申请人可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容缺受理”申请(相关办理指引详见附件1),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明确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办理“容缺受理”业务时,受理、审核、审批应严格按照对外承诺时限办理。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并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办结。

  (三)申请人申请的“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作退件处理。

  (四)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的补正材料,受理人应及时将补正材料补充到申报材料中。申请人在审批环节完成后提交补正材料的,审批环节完成后至申请人补正材料前的时间,不计入办结环节时限。

  四、“承诺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措施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申请人所属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到期换发新证,因船舶在外运营未能及时交回旧《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人可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承诺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相关办理指引详见附件2)。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

  (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承诺制”办理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起始日期应设定为旧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截止日期的后一天。水路运输经营者在领取新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后,应在旧证失效后的30日内将旧证原件交回属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承诺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业务可与“容缺受理”并行。

  (二)对于需收回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旧证,可参照附件2第5条处理。

  (三)对于未按上述时限补齐申请材料或交回旧证的,应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

  水路运输行政审批“容缺受理”业务办理指引

  1.适用范围

  业务范围:适用于属省、市审批权限的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业务。

  行政相对人范围:

  适用于1年内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及行政处罚的,无发生过负主责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水路运输信用信息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水路运输企业及水路运输辅助企业。

  2.受理条件

  ①“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过签章的承诺书(详见附件3),方可进行“容缺受理”;

  ②申请“容缺受理”的业务,除可“容缺受理”的申请材料外,其余申请材料应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③可“容缺受理”的申请材料应不多于3项。

  3.可“容缺受理”的申请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②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入级证书);

  ③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

  ④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4.补正材料时限及要求 补正材料的时限自“容缺受理”开始计时,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应一次性补齐且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

  5.行政许可时限 “容缺受理”业务从受理时间开始计时(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总时限),按照该项业务的行政许可流程予以办理,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办结业务。行政许可时限不超过对外承诺时限和补正材料时间之和。

  6.其他申请人在补正材料期限内未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行政许可时限内作退件处理并计入信用档案,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承诺制”“容缺受理”业务。

  

  附件2

  “承诺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业务指引

  1.适用范围

  业务范围:

  申请人所属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到期换发新证。

  行政相对人范围:

  适用于1年内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及行政处罚的,无发生过负主责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水路运输信用信息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水路运输企业及水路运输辅助企业。

   2.办理条件

  ①“承诺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过签章的《承诺书》(详见附件3),方可进行“承诺制”办理程序。

  ②“承诺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可与“容缺受理”并行,除《船舶营业运输证》外,可“容缺受理”的申请材料不多于2项,其余申请材料应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同时该项业务按“容缺受理”程序办理。

  3.有效期的设定

  “承诺制”办理的新《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起始日期为旧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截止日期的后一天。

  4.其他要求

  申请人在领取新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后,应在旧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失效后的30日内将旧证原件交回属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逾期未交回的,记入信用档案,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承诺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业务。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容缺受理”和“承诺制”办理水路运输业务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td.gd.gov.cn/zcwj_n/zcfg/content/post_3068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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