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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7 来源: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为全面落实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和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促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梳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云交政法便〔2018〕22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9〕639号)进行了修订。依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164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充分考虑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主要从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前期造价监督管理管理、实施阶段造价监督管理、工程造价从业市场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等五个方面对我省《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名称为《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一直按《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监督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9〕639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2010年发布的《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164号)、2016年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文件对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做出了新的规定,原《办法》已不适应现阶段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在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公路工程造价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正在不断加强,规范造价活动、降低项目成本、增加投资效益的监督措施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在实践中,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还存在着工程造价监管方面的职责调整、程序不清等问题。为此,结合目前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应与质量、安全、进度共同构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四大任务,贯穿于公路建设管理全过程。《办法》从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前期造价监督管理管理、实施阶段造价监督管理、工程造价从业市场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等五个方面对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作出规定。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过程更加清晰,从而进一步规范我省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二、《办法》重点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前期造价监督管理、实施阶段造价监督管理、工程造价从业市场监督管理、结果处理、附则”。

  (一)界定了适用范围和造价监督体系构成。

  《办法》规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目前公路的投资主体呈多元化趋势,无论哪种投资建设模式,都不改变公路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服务属性,为维护公共利益,无论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还是PPP模式建设的公路工程项目,都应进行造价的有效监管,其造价活动都适用于本《办法》。

  同时,《办法》阐明了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计价依据,运用行政、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手段对我省公路工程进行全过程造价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二)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职责

  《办法》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公路工程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

  明确了造价监督管理的职责是对项目造价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造价从业单位及个人的造价活动进行监督。

  (三)明确了项目前期造价监督管理管理、实施阶段造价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项目前期造价监督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估算、设计(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按管理权限报审。

  《办法》明确了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监督管理是指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期间,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以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办法》明确了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监督的主要内容及造价监督检查程序。

  (四)明确了工程造价从业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了我省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及专业技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与执业范围必须符合且对编制质量负责。同时明确了对造价咨询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五)明确了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结果的量化考核及处理方式

  《办法》规定了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督内容根据本办法附表对造价监督的结果实行量化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通报内容纳入信用评价;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相关政策: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jtyst.yn.gov.cn/Item/25573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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