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解读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共对36项违法行为作了细化,相关内容如下:
一、涉及的法规规章
《裁量基准》涉及轨道交通法规规章共3部。其中,部门规章1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地方性法规1部《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政府规章1部《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二、编制顺序
《裁量基准》按照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顺序编制。上位法对相关违法行为已设定罚则,下位法又重复设定罚则的,《裁量基准》只对上位法作细化,下位法不作细化。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对“未按照要求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设定了罚则,政府规章《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对该行为又重复设定了罚则,《裁量基准》只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作了细化。
在每个事项的具体基准划分上,按照自轻到重的顺序编制。
(三)主要裁量情节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在行政处罚法定幅度范围内进行了基准划分。主要裁量情节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次数。对违法行为可能屡次发生的,以违法行为的发生次数为裁量情节,如“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事项。
二是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轨道交通行业管理要求,《裁量基准》梳理了相关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将之设定为裁量情节,主要包括:造成运营延误、造成运营险性事件、造成大客流秩序混乱、被信访投诉、引发媒体舆情事件、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造成人员伤亡等。如“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事项根据造成运营延误的时间长短、是否造成运营险性事件以及运营险性事件的类别等危害后果来区分设定裁量情节。
三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次数和危害后果相结合。《裁量基准》采用复合判断的方法,对部分违法行为设定裁量情节时将违法行为发生的次数和危害后果相结合,对虽然未产生相关危害后果但是发生次数较多的违法行为,以及虽然是初次发生但是产生了相关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均予以从重处罚。如“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职责”事项。
原文链接:http://jtw.sh.gov.cn/zcjd/20200903/91b32bf9eced41d1acf8fa12ad0f4f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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