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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作者:佚名

  天津市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

  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

  补贴政策解读

   

  一、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的背景和意义

  2018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我市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要求。

  2020年3月31日,国务院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京津冀等重点地区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李克强总理对加快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进度如期完成淘汰工作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3月24日,韩正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复工复产推进工作机制会议,对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

  4月30日,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组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的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我市2013年底前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其中2020年底前淘汰不低于本市市场保有车辆的70%,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淘汰任务。

  三、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的补贴内容

  (一)补贴范围。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在国发〔2018〕22号文件印发(2018年6月27日)后经拆解公司拆解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此次纳入淘汰范围车辆共计28439辆。不包括以下情形的车辆:

  1.机动车所有人为市、区级党政机关和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

  2.强制报废日期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含)或在通告之日前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3.2020年4月27日后将机动车使用性质由非营运变更为货运或者危化品运输的;
    4.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5.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二)补贴标准。按照车辆使用年限采取差异化补助政策,对于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分别给予1.2万元至3.8万元不等的补助资金。按照车辆交送拆解时间采取退坡补助政策,2020年12月31日(含)前交送拆解的给予足额补助,2021年6月30日(含)前交送拆解的给予50%补助,6月30日后交送拆解的不予补助。

  (三)资金保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通过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等统筹安排。

  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的拆解服务

  面向全市公示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6家企业所有淘汰车辆受理点位,组织企业全面提升机动车拆解和服务保障能力,严格履行淘汰审核程序。同时,强化机动车报废拆解行业监管,对车辆拆解过程实施影像化管理,确保车辆拆解可认定、可追溯、可核查。

  


原文链接:http://jtys.tj.gov.cn/ZWGK6002/ZCJD/202103/t20210308_5377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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