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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作者:佚名

   

  

  关于《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

  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为落实《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信用交通省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水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是信用交通省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9月,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了《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宏观角度上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指明了方向,但对于各地如何具体实施,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

  目前,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工作尚未建立起相应制度和标准;在实施信用奖惩应用方面,缺乏相关指导依据。因此,结合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发展建设实际,制定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指导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开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工作,是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环节。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同时结合了天津市水路运输点多、面广,经营门类较多,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较为复杂等特点,借鉴了相关省市及其他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经验做法。

  《办法》共包括五章、二十二条和三个附表。明确了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规定了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各有关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权责;明确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失信行为主要内容及相应内容的调整措施;建立了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的异议处理和权益保护机制。

  (一)关于管理要求和信息归集。

  在职责分工方面,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权责清晰、有序高效的原则,明确了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各有关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在信息归集、认定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权责分工。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明确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主要包括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生成的信用信息。为保证信息归集的及时准确,坚持源头归集和属地管理,对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的归集分别规定了责任主体,在归集方式上,结合天津市水路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系统进行信息归集和管理,并要求信用信息归集采用统一的标准,便于信息交换共享和系统对接。

  (二)关于良好行为和失信行为的认定和管理。

  为加强对良好行为和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行为的认定部门和实施方式,良好行为信息由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认定,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对本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归集,天津市航航管理机构对其他失信行为信息进行认定。并以列表形式明确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良好信息和失信行为的主要内容、对应分值和生效期限。

  2018年,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路运输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后续并未公布经征求意见后的相关制度,因此,在制定《办法》时,依据《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划了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原则,提出了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标准、严重失信名单的列入、更新和退出规则,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管理,后续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制度的出台并结合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实际情况开展落实。

  (三)关于信用评价和应用。

  《办法》明确了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和相应的评分标准,由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依据从业单位良好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实施信用评价,并建立了信用评价异议申诉和处理相关机制。在评价应用方面,以信用评价等级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实际,明确对各等级从业单位从业务办理、日常监管、财政资金补贴、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良好行为和失信行为实施信用奖惩措施,并对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三、《办法》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

  按照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向有关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部分水路运输企业及水路运输辅助业企业征求了相关意见,经收集汇总意见反馈信息,各单位和企业对《办法》均无意见。此外,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网站意见征集平台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在征集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

  

   

   


原文链接:http://jtys.tj.gov.cn/ZWGK6002/ZCJD/202101/t20210119_5328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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