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后《北京市轨道交通守则》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北京市轨道交通守则》
当前,首都正处于发展关键期,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济发展质量不断优化提升,首都市民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文明诉求不断提升,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共同维护公共环境成为共同创建首善之区、文明之都的基础,制定明确、清晰的文明守则也成为当前的迫切需求。
《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自2016年2月1日颁布实施,至今已有3年多时间,在广大乘客已经形成文明意识、规范。随着首都及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与进步,轨道交通环境秩序新情况、新现象、新问题不断出现,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为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首都公共交通管理水平,需要对原守则内容进行修订。
当下社会,网络、自媒体极度发达,轨道交通乘客行为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如前期热议的地铁“霸坐”、车厢内吃东西扰乱乘车秩序等乘客不文明乘车行为,文明出行被提上新高度。对社会关心、媒体热议的乘客不文明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也是对社会呼应、民意的反应。通过此次修订,既为倡导文明出行做出贡献,也为建设市民更满意的首都公共交通乘车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二、新守则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1.修订工作主要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结合国内其他主要城市相关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我市轨道交通工作实际,重点针对原守则的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修改、扩展内容11项,新增内容5项,守则总条数无变化(共20条)。修订后,社会关注的车厢内饮食、一人占用多个座位(地铁“霸座”)、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等行为,被明确列入乘客不文明行为。
2.修改扩充条款。一是针对工作出发现的使用伪造、变造票卡现象,在乘客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突出强调。二是对运营单位和市民反应的乘坐电扶梯“左行右立”不利用人员设备安全问题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三是对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不应发生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四是对禁烟、禁止携带影响乘车的动物进一步细化规定。
3.新增内容。一是针对社会关注的“霸座”、车厢内进食、扫二维码推销等影响车站、车厢环境秩序的行为,明确归入乘客不文明行为。二是针对站内使用自动平衡车、各类滑板车等新生事物和携带严重异味、易污损物品等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乘车的行为,列入乘客不文明行为。
三、具体修订条款说明
1.原守则第三条:乘客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购票乘车。
地铁运营单位在票务管理过程中发现,随着科技发展,乘客使用伪造、变造车票的行为逐年上涨。为了营造更为公平的出行环境,守则修订中对该条增加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车票等行为”进行突出强调。
2.原守则第十条:搭乘自动扶梯时,乘客应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稳扶手带,不得倚靠扶梯侧壁,应靠右站立。
据运营单位和市民反应,在自动扶梯上靠右站立,为在扶梯上行走的人腾出空间,被人们称之为“左行右立”。然而,“左行右立”会使扶梯左右两侧受力严重不均,加重扶梯右侧的磨损,减少扶梯寿命。同时,因自动扶梯宽度有限,台阶又比一般的步行楼梯高,自身不便行走,人流密集时,存在左侧行走与右侧站立人员碰撞摔倒、伤及他人的风险。为此,修订中删除了“应靠右站立”的内容,用以提醒乘客关注乘梯安全。
3.原守则第十一条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将原守则中“屏蔽门”统一改称为“站台门”。
4.原守则第十二条:严禁乘客下列行为:(三)列车车门或屏蔽门提示警铃鸣响时,禁止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屏蔽门关闭后,禁止扒门;(五)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第三项内容与总体要求整体上存在语法歧义,修改后原规定含义不变。针对运营发现的问题,为保证运营安全,第五项增加了严禁“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躺卧”内容,第六项修改为严禁“违反自动扶梯、通道等禁行标识逆行。”
5.原守则第十四条: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禁止携带宠物乘车(警犬、导盲犬除外);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
针对“霸座”、车厢内进食、扫二维码推销等影响车站、车厢环境秩序的新现象,修订后将此条拆分为9项。一是对相关未明确事项,如电子烟及活禽、猫、狗等进行了明确,以避免乘客产生歧义或因未明确内容违反相关规定。二是针对“霸座”、车厢内进食、推销营销及骑行新型交通工具等新现象对影响车站、车厢环境及乘车秩序的行为进行了展开描述,以进一步规范乘客行为,促进文明乘车环境,也便于运营单位及相关职能机构管理。
四、目前我市对不文明、不正确使用轨道交通工具的处罚有哪些措施?
针对轨道交通乘客不文明行为,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细则》等规定,运营单位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移送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违规进出闸机等5种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
例如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拒绝、妨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运营单位或者安全检查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辱骂、殴打前述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关联:《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原文链接:http://jtw.beijing.gov.cn/xxgk/zcjd/202001/t20200106_1556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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