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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作者:佚名

  

  

  《天津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当前,公众对高速公路出行服务的需求不断提升,服务区不再局限于短暂的停留场所,已成为旅途中重要的休憩站点和服务场所,也对服务区的服务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工作,近两年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指导意见,要求服务区以提升服务品质为核心,不断完善功能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因此,市交通运输委出台《天津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职责、服务标准、监督检查等内容,为服务区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

二、起草过程

  《办法》编制期间,市交通运输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广泛调研、充分借鉴先进省市宝贵经验,结合我市实际,重点针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研究讨论,积极采纳行业内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建议,确保《办法》的可操作性。并于2024年8月9日至8月20日在市交通运输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9条,第1—4条为服务区管理的总体要求,规定了主要依据、适用范围、责任分工、工作原则等相关内容;第5—14条为服务区管理的细项要求,规定了服务区的开通要求、特殊关停、经营方式、高峰保障、提升改造、安全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维护、巡视巡查、数据共享等相关要求;第15—18条为服务管理的保障性条款,规定了服务区监督检查、整改处置、资金保障、接受监督等相关内容;第19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一)明确管理职责

  《办法》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适用于我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明确了市交通运输委、市公路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运营服务与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提出了加强服务设施的日常维护、强化安全应急保障和运行秩序管理等工作原则。

  (二)明确服务标准

  《办法》明确了服务区开通应具备停车、公共卫生间、能源补给、餐饮、商超等服务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二十四小时连续服务,禁止“以包代管”;明确了节假日车流高峰期强化能源补给、厕位供应、加强秩序管理等高峰保障措施;结合交通运输部对服务区数字化、绿色化、特色化等发展要求,明确了服务区数字化转型升级、充电基础网络建设、“服务区+”融合发展样板建设等提升改造方向;明确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各类设施维护、加强巡视巡查的具体要求;提出了定期汇总分析服务区车流及相关经营性信息,为行业决策提供数据支撑相关要求。

  (三)明确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了市交通运输委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区运行秩序、安全应急、环境卫生、软硬件设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服务区出现安全隐患、社会负面影响等情况的整改要求;明确了服务区运营服务及公共服务设施的改善和维护经费应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通行费中列支;明确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受监督的相关要求。

  


原文链接:https://jtys.tj.gov.cn/ZWGK6002/ZCJD/202412/t20241205_6799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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