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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小型渔船检验办法(2024)》简明问答

发布时间:2024-12-1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小型渔船检验办法(2024)》(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11月1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以及群众及时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我们编印了《办法》简明问答,供大家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使用。

  《办法》适用于哪些海洋渔船?

  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登记或将要登记的以下海洋渔船:

  (1) A类海洋小型渔船:系指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且无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海洋小型机动渔船。

  (2) B类海洋小型渔船:系指船长小于7m的海洋小型机动渔船。

  (3) C类海洋小型渔船:系指船长小于12 的海洋小型非机动渔船。

  其中 B、C类海洋小型渔船包括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和不具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船舶。

  《办法》不适用于渔业辅助船、休闲渔船和高速船(艇)。

  《办法》对新旧检验办法衔接如何规定?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办法》生效之前制造的渔船可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的相应规定。

  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时,修理、改装部分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船舶技术法规的要求。现有船舶在进行重大改建时,改建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应满足本《办法》的要求。

  《办法》未作规定的,由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或另行考虑。

  《办法》对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所有人、渔船制造维修单位职责作了哪些要求?

  船舶检验机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渔船检验规章制度及本《办法》;

  (2) 对验船人员执行渔船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进行监管;

  (3) 按照权限开展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4) 保证检验工作的全面、有效,对检验工作的质量负责。

  船舶所有人职责:

  (1) 根据渔船的特点,对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对渔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检测,确保渔船具备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

  (2) 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渔船设计单位应依据本办法进行船舶设计,并对其船舶的设计质量负责。

  渔船制(改)造、维修单位职责:

  (1) 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对制(改)造、维修质量负责;

  (2) 对出具的渔船修造质量证明书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办法》对船舶检验意见申诉的途径作了哪些规定?

  当事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作出最终结论。

  《办法》对渔船建造、维修采用新的工艺、材料、技术作了哪些规定?

  建造、修理渔船的过程中,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和技术,应征得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办法》对船舶检验和证书签发有哪些规定?

  船舶检验及其证书签发须由有资质的船舶检验人员实施。

  《办法》规定海洋渔船检验类别有哪些?

  海洋渔船的检验类别包括:

  (1) 初次检验;

  (2) 营运检验,包括:年度检验、换证检验;

  (3) 临时检验。

  《办法》对海洋小型渔船检验时间作了哪些规定?

  (1) 船舶的连续两次常规检验间隔时间为12个月。

  (2) 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3)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内进行。

  (4) 换证检验的间隔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办法》对海洋小型渔船初次检验申请型式检验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同一船舶制造厂、同一审批图纸、同一建造工艺、同一生产条件、同一模具(如适用)下建造的纤维增强塑料船舶或小型普通船舶, 船舶制造厂可向具体实施检验的机构申请型式检验。

  对于批量建造的纤维增强塑料船舶或小型普通船舶,船舶制造厂可向船舶检验机构按本节的规定申请型式检验。对已持有型式检验证书的新建船舶,申请人依据船舶制造厂出具的建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确认该船满足安放龙骨之日适用的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可以向船舶检验机构申领海洋小型船舶法定证书。

  《办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渔船检验证书自行失效?

  渔船有下列情况之一,检验证书将自行失效:

  (1) 证书有效期限届满;

  (2) 发生影响安全的重大海损或机损事故的;

  (3) 未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改造、改变船舶构造或更换重要机械设备而影响船舶安全或防污染性能的;

  (4) 实际装载、航行、作业区域、作业方式与证书及技术文件不符的;

  (5) 船体及安全设备、重要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重大损坏或失效的;

  (6) 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船舶所有人、船名、船籍港的;

  (7) 涉及人命安全及防污染等设备配备与证书及技术文件不符的;

  (8) 船舶所有人申报停航、暂停捕捞作业的;

  (9) 船舶所有人未按规定申请签证检验的;

  (10) 船舶所有人提交的《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符的。

  《办法》对海洋渔船船用产品作了哪些规定?

  船舶的以下材料及设备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文书:

  (1) 船体外板、甲板材料(木质船除外);

  (2) 焊接材料;

  (3) 额定功率大于22kW的发动机;

  (4) 蓄电池、电缆;

  (5) 船舶检验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与设备。

  《办法》对海洋小型渔船船板厚度有哪些规定?

  船底板厚不少于:当L<7 m,3mm;7≤L<10 m,3.5mm;10≤L<12 m,4mm。

  舷侧板厚不少于:当L<7 m,3mm;7≤L<10 m,3.5mm;10≤L<12 m,4mm。

  甲板板厚不少于:当L<7 m,3mm;7≤L<10 m,3.5mm;10≤L<12 m,4mm。

  《办法》对海洋小型渔船主机功率及燃油作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适用于使用闪点(闭杯试验)不低于60℃燃油的海洋小型渔船。

  《办法》对海洋小型渔船最小干舷有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海洋小型渔船最小干舷:

  (1) 船舶满载状态下沿船长任何位置甲板边缘至水线的垂直距离F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F=200(L-7)/11+200 mm

  (2) 核定的干舷最终值应不小于0.1B。

  (3) 当稳性、不沉性(需要时)、船体强度决定的干舷与按(1)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取其中最大值。

  《办法》规定哪些海洋小型渔船需要作倾斜试验和稳性核算?

  (1)新船;

  (2)初次检验的现有船舶;

  (3)船舶因改装、改建或修理使船舶稳性恶化或空船状况变化较大的现有船舶;

  (4)对其船舶稳性发生怀疑的现有船舶。

  《办法》对海洋小型渔船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配备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1)救生圈

  每艘渔船至少应当配置1个救生圈。救生圈应存放在易于取用之处。救生圈上应标记船名和船籍港。

  (2)救生衣

  船上每人应配备1件救生衣。航行作业于沿海航区的船舶,其配备的救生衣应配备经认可的救生衣灯。救生衣灯应牢固地系在救生衣的前肩部区域。航行作业于平静水域的船舶,其配备的救生衣可用工作救生衣代替。救生衣应存放在易于取用之处,并清楚标识其存放位置。

  (3)遇险信号

  每艘渔船至少应配备2支降落伞火箭信号。

  (4)消防设备

  A类、B类小型渔船的消防用品:

  每艘渔船至少应配备2具手提灭火器;在每一易失火区域均应至少备有一具合适的灭火器;1个带适当长度绳子的消防水桶;1把太平斧。消防水桶和太平斧可分别用生活用水桶和生活用斧代替。

  船上配置的每具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最小容量应不小于2kg,每具干粉灭火器的最小容量应不小于4kg,而每具泡沫灭火器至少具有9L的容量。灭火器应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

  C类小型渔船的消防用品:

  每艘渔船应至少配备带绳索的消防水桶1只。消防水桶可用普通水桶代替。

  《办法》对海洋小型渔船无线电设备配备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每艘渔船应配备具有接收气象警告或气象预报及其他与航行安全有关的紧急信息功能的装置。

  每艘渔船应配备渔用对讲机1台,渔用对讲机可用有效的移动通信设备代替,该设备中应存储海事(救助)或渔政部门的联系方式。

  《办法》对防止海洋渔船造成水域污染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每艘渔船应配置足够容量的收集污油水的容器。

  每艘渔船应配置足够容量的垃圾桶,满足对垃圾分类的要求。

  渔船甲板动力机械及挂桨机处应设置油盘或应用其他可靠的收集泄漏残油的措施。

  严禁向水域排放含油污水和垃圾。


原文链接:http://jtt.gxzf.gov.cn/xwdt/zwxmtxx/t193746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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