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综合交通中心、省交通运输执法局、省智慧交通中心:
《江西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规范》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2日
抄送:省政务服务办,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
江西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规范
一、目的依据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江西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
在我省从事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租赁经营的企业,依照本工作规范申请开业、变更备案以及暂停、终止经营报备。各设区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工作规范开展租赁备案和信息录入、核查及建档等工作。
三、经营条件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的,还应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六)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七)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开业备案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小微型客车租赁或汽车租赁。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除提交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在当地仅设立服务机构,依法无需办理登记的,提交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可。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3.所有投入租赁经营的小微型客车有效行驶证,且“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
4.主要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
5.服务网点清单(包含名称、地址、场地面积、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6.已聘用的管理及服务人员名单(包含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的,还应提交车辆调配人员名单。
7.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规程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文本。
8.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的,还应提交APP或网页的租赁流程操作手册。
(二)申请变更备案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的身份证件。
3.投入租赁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的车辆行驶证。
4.主要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5.服务网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的网点清单。
6.管理及服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的人员名单。
7.相关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的制度文本。
8.分时租赁服务平台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的手册资料。
五、备案程序
(一)租赁企业申请开业备案的,应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通过江西省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便民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电子文本。经营所在地在设区市城区范围的,应向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二)设区市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运政系统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电子文本进行审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备案,并做好信息录入、核查及建档工作。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充完善。
(三)对已备案的租赁企业、车辆,通过便民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验证服务,相关信息将同步上传至全国平台。
(四)已备案的租赁企业、车辆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通过便民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电子文本。原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运政系统及时做好信息变更及核查工作。
(五)已备案的租赁企业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在暂停或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原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通过运政系统将企业、车辆状态相应改为“停业”或“注销”。
(六)已备案的分时租赁企业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原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公告途径及相关证明。原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通过运政系统将企业、车辆状态相应改为“停业”或“注销”。
六、注意事项
(一)为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企业备案,提高备案效率,租赁企业办理开业、变更备案的,通过“江西交通”微信公众号进入便民系统,可以采取手机拍照、上传文档、信息录入等方式上传电子材料,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二)租赁企业办理暂停或终止经营报备的,应向原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全面实现一窗通办。
(三)租赁企业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材料签名和印章均有效。如有不实之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设区市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外工作衔接,加强备案信息核查,发现租赁企业提交材料不实的,应责令整改或终止办理,已备案的要撤销备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设区市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原文链接:http://jt.jiangxi.gov.cn/art/2024/12/3/art_51841_5080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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