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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铁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10 来源: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现将《浙江省铁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实施意见(试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铁路桥下空间治理难度大,杂物堆积、违规利用等行为屡禁不止,既威胁铁路安全,又影响周边环境。2019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高铁沿线安全环境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地方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2020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又对普铁安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研究标本兼治对策。2021年,国务院转发交通运输部、中央政法委等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注重标本兼治,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桥下用地纳入有关规划统筹安排,持续改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2021年起,省交通运输厅在大力整治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基础上,同时开始谋划、研究铁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工作,推动各地探索、打造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治理案例,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为总结案例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成果,可以更规范指导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起草制定本《实施意见》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0月起,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铁路办事处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我处着手起草《浙江省铁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今年上半年,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两次会商,就《意见》征求意见稿逐条充分交流意见。目前,《意见》已两次征求各成员单位和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共征集意见34条,采纳12条,部分采纳7条;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已通过专家论证。并已通过省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会和厅党组会议审议,最终形成《意见》审议稿。

  三、主要考虑和内容

  《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为制定依据,拟主要解决以下3方面问题:

  一是关于使用范围问题,明确铁路桥下空间使用的范围及适用的铁路线路范围。二是关于实施内容问题,对可以因地制宜开展保护性利用的项目作了例举和说明。三是关于申报管理问题,项目分为方案编制、项目申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过程监督、项目验收、运行管理等七个阶段,对各阶段的责任主体、重点工作作具体说明。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一是明确了铁路高架桥下可使用空间范围,同时强调桥下净高小于3米的桥下空间不适合保护性利用;二是明确了铁路线路范围,覆盖浙江省境内的所有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和地方(合资)铁路等。

  (二)关于总体原则。遵循《意见》的制订原则,坚持依法合规、安全可靠、公益优先。并在此基础上,增加“权属不变”原则,强调开展保护性利用工作时,任何方式任何项目都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属关系和用地性质,避免路地双方产生分歧和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三)关于实施内容。主要对可以因地制宜开展保护性利用的项目作了例举和说明,突出公益性、保障安全性,包括公共绿地、口袋公园、群众体育健身场所等三类。对于其他确有必要立项实施、且不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项目,强调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利用方与铁路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商议确定。

  (四)关于工作要求。遵循“可操作性强”原则,从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考虑,将项目分为方案编制、项目申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过程监督、项目验收、运行管理等七个阶段,对各阶段的责任主体、重点工作作具体说明。为利于项目实施,《意见》提出了委托代管、委托代建、订单三种实施模式供地方政府决策参考。由于保护性利用项目规模通常不大,一般不属于涉铁施工项目,因此,明确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一阶段”方式,由代建(或代管)单位牵头,组织项目利用单位、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等开展。在运行管理阶段,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管养单位履行秩序管理,并强调项目利用单位、管养单位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并畅通联络机制,共同加强例行巡查,确保安全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解 读 人:方龙飞

  联系电话:057187803097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铁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jtyst.zj.gov.cn/art/2024/12/5/art_1229114318_2538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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