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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新办法,明确航运企业新增运力等方面奖励补贴

发布时间:2024-08-07 来源: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为加快建设具有较强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的国际航运枢纽,鼓励和吸引航运物流企业在海口注册、新增运力、新辟航线和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促进海口航运和集装箱业务发展,海口市日前出台《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2024年)》(下称《办法》),并将于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办法》适用于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杂货船运输、集装箱运输和相关航运物流企业的扶持。《办法》所称的相关航运物流企业包括从事货物运输,船代货代,航运综合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办法》鼓励航运企业增加运力,航运企业在运力规模没有减少的情况下,自2024年度起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落籍海口,可按以下奖励补贴标准申请落籍补贴:船龄10年以内的每载重吨补贴80元,船龄11年以上的每载重吨补贴60元;鼓励航运企业保持船舶总运力,对运力规模没有减少,且年度完成货运周转量5亿吨公里以上的企业,根据运力规模不同给予5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年补贴。《办法》还明确航运企业新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保持集装箱班轮航线稳定发班的,均可根据不同情况享受相应年补贴。

  在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方面,《办法》政策有效期内:

  在海口注册、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的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运价衍生品开发、航交所等主营业务为航运业服务的航运金融服务企业,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在500万元以内;

  在海口注册并取得经营许可,且主营业务为航运经纪、航运信息、航运咨询、航运人才服务、航运仲裁、船员服务等的航运服务企业,按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在50万元以内。

  此外,《办法》提到,要加大航运人才奖励力度和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放宽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贷款额度和自有资金比例限制,支持航运企业建造或购置船舶。


原文链接:http://jt.hainan.gov.cn/ywdt_384/xxlb/202408/t20240806_3710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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