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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12 来源: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管内河通航情况总体呈现点多、线长、面广、量大的特点,辖区船舶本质安全水平仍有待提高,内河安全监管、通航秩序维护、船舶防污染压力巨大,且船舶流动性强,不仅来自全国各地,还存在船舶跨区域流动,需要航道沿线各省市统一标准、紧密协作、共同监管。

  近年来,部海事局以船舶跨区域协同监管为载体,全力推动长三角海事一体化融合发展,2023年下发的《长三角海事一体化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工作清单》,确定由我省承担内河船舶新型监管机制试点任务。2023年11月,我厅向部海事局专题汇报了《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及内部试运行情况,部海事局充分肯定并支持浙江先行先试。2023年全国海事工作会议部署的2024年重点工作和部海事局《创新海事服务支持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均提出:“统一船舶安全等级认定和分级监管标准。”2024年,我省印发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也提出“落实分层分级分类纳管”要求。

  同时,经过多年建设,智慧海事、海事通、浙船E行等地方海事信息化系统已成为内河航运智控、浙闸通等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的重要组成,对内河运输船舶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的技术条件已经成熟。

  二、出台意义

  《办法》通过政策的正向激励和反向制约,可有效引导船舶安全航行、诚信经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是加快建设高水平交通强省、深入推进三个“一号工程”、落实省“民营经济32条”的重要内容,是《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港航领域落实落地落细的重要举措,是具有浙江交通辨识度的标志性成果。

  《办法》构建的船舶智能核查与动态监管体系,明确了“谁查、查谁、查什么、何时查、查几次”,解决了以往“随机查、重复查”等问题,变被动粗放的盲查模式为精准靶向监管,减少对正常运营船舶的干扰,可推动船舶监管“检查内容标准化、检查行为规范化、船舶管理差异化、内部监管一体化、处理结果合理化”,实现“精准、差异、联动、闭环”,能够压实各单位安全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率效能,提升交通履职能力,更有助于推进交通数字化改革。

  三、出台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四、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包含总体要求、船舶安全等级评定、船舶分类分级监管及工作要求四个部分。

  1.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理念和原则,总体部署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工作。

  2.船舶安全等级评定。规定了评定定义、对象、标准、方式和等级划分、信息异议等内容,构建了科学合理的安全评价体系。

  ①评定对象。明确评定对象为在我省地方海事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内河运输船舶。

  ②评定标准。规定了评定要素指标、记分标准、有效期等内容,就船舶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进行安全画像。要素指标包括基本资质、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安全检查、绿水积分、正向激励、负面清单等七部分内容,共92项评定指标,每项指标根据安全危害程度设置加减分值(30、60、90、120、180、300分六档)和有效期(1、2、3年三档)。

  ③等级划分。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内河运输船舶安全等级评定基础分为1000分,根据船舶评估计算得分,设置了AA、A、B、C、D五个等级,具体等级与分值为:AA级:X≥1000分,A级:950分≤X<1000分,B级:850分≤X<950分,C级:750分≤X<850分,D级:X<750分,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五个具体等级。

  ④评定方式。评定所需信息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和人工录入等方式归集,以数据共享为主,评定结果由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实时动态计算,并向社会公开,减少人为干预。

  ⑤异议处理。明确了评定信息有异议时,提出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从业人员,提出异议的途径为向信息产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要求信息产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核属实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3.船舶分级分类监管。船舶安全监督是海事部门主动开展船舶检查的最主要方式(其他还包括因举报投诉、涉嫌违法和上级指定等开展检查)。

  ①监督检查。规定船舶检查周期、检查频率按照船舶种类、安全等级分类分级差异化确定,普通货船为2至12个月不等,客运、危险品运输船为2-9个月不等。明确船舶由对应的监督周期届满后首抵目的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船舶现场监督及启动船舶安全监督程序。

  ②便利措施。对评定等级为AA级的内河运输船舶,在公共资源使用、评先评优、过闸调度等方面,实施奖励性引导。

  ③限制性措施。对评定等级为D级的内河运输船舶,在公共资源使用、评先评优、过闸调度、实船核查等方面,实施相应限制,促使船户更加注重船舶安全航行和依法经营。

  4.工作要求。为保障《办法》落地见效,提出加强宣贯落实、做好信息归集校核、推广应用船舶码、闭环管理等四点针对性工作要求,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①信息归集校对。《办法》所称的信息归集和校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有关规定开展,由人工录入和数据共享两种途径完成,人工录入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源头数据质量把控,数据共享由“浙闸通”“船检通”等应用通过数据交互、业务联动完成。

  ②推广应用船舶码。《办法》所称“内河船舶码”是归集展示船舶全生命周期综合信息的载体“一船一码”,用途为对浙江籍内河运输船舶和在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外省籍内河运输船舶进行赋码监管和服务,包括“数字码”和“纸质码”两种形式,可提供船舶分类分级移动端查询功能。管理部门可通过“内河船舶码”实现船舶全生命周期信息“一码查询、一码监管”,船户、企业可“内河船舶码”实现处罚案件、船舶信息异议等事项“一码办理、一码服务”。

  ③落实闭环管理。《办法》对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或者安全隐患时如何处置做了说明,并明确规定时限未处理或者未达到规定办理比例的情形处置。

  《办法》注明自规定日期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附件主要内容

  附件包含2个表格:《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安全等级评定标准》、《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绿水积分记分标准》,为正文中船舶安全等级评定的细分标准。

  解读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解读人:方延年

  联系电话:0571-87809350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图解)


原文链接:http://jtyst.zj.gov.cn/art/2024/5/9/art_1229114318_2519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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