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摘选
(注:政策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1、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相关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政策来源: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允许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绩效奖励资金。(政策来源: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8〕12号))
3、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二)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政策来源: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4、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选聘、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破格聘用聘任。(政策来源: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5、对职务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政策来源: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6、鼓励和允许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7、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并在本单位公示。(政策来源: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8、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科研团队的收益,团队负责人拥有内部收益分配权。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可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政策来源:科技成果转化对口合作工作指引(试行)(鲁教科字〔2017〕2号))
9、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组建的学科性公司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所获实际股份与分红视同为相关科技人员当年或次年的科研业绩考核中的科研经费与科研工作量。高等学校在岗人员在学科性公司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审核备案后,可纳入高等学校相应的科研业绩考核体系。(政策来源:学科性公司工作指引(试行)(鲁教科字〔2017〕3号))
10、支持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合理报酬,实现收入增长。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可直接发放给个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部分,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政策来源: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8〕12号))
11、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转化机构、研发团队、完成人以契约方式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及转化收入分配方式、数额和时限。未签署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支持:(1)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按不低于转让、许可所获净收入70%比例提取奖励资金,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奖励资金总额的50%;(2)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将不低于成果作价70%比例作为股权奖励,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股权奖励总额的50%;(3)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在转化成功投产后3—5年内,每年从转化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按不低于10%比例提取奖励资金。(政策来源: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8〕12号))
原文链接:http://jtt.shandong.gov.cn/art/2023/4/11/art_14101_10310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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