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关于全力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81号)和《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全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青冠指〔2022〕25号),切实做好青海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样式见附表1)办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运输畅通高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条件和范围
对出入青海省的运输医疗防控物资、鲜活农产品、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物资、进出口货物、邮政快递等民生物资和农业、能源、原材料、重点工业品等重要生产物资的运输车辆,予以办理《通行证》。《通行证》物资类别需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卫健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白名单中。
政府储备物资、能源等对应省发改委,原材料、重点工业品等对应省工信厅,农用物资对应省农业和农村厅,鲜活农产品、生活必需品、进出口货物等对应省商务厅,医疗和防控物资对应省卫健委,邮政快递物资对应省邮政管理局,其他重点物资对应省交通运输厅。
二、办理流程
(一)条件公布。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物资类别公布通行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地址和咨询电话,同时建立运输车辆和人员的白名单信息库,并自行动态调整。
(二)企业申请。纳入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白名单的企业,向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登录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下载并打印全国统一样式的《通行证》。
(三)审核报备。由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填写的《通行证》信息进行审核,并做好车辆及物品的包装消杀工作,审核后填写办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报备单(附件2),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
(四)盖章发证。省交通运输厅依据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信息,在审核通过的《通行证》上盖章发证。
三、通行证管理
(一)列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白名单且符合疫情防控指南要求的企业可办理《通行证》。《通行证》可用于本省内和跨省通行。本公告印发之前发放的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二)《通行证》必须人车证相符,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司乘人员、车辆、运输线路要与《通行证》信息保持一致。
(三)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使用。若运输路线、车辆信息、驾驶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时,需重新申请办理。
(四)持证运输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相关站点做好体温检测、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码、48小时核酸报告核验等工作。
四、注意事项
所有承运单位及企业必须如实填写《通行证》相关信息,严禁使用不合规、不安全的运输车辆,严禁疫情防控四类人员驾驶和随车。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厅局及联系电话如下:
1.省交通运输厅:0971-6186612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971-6233600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0971-6146209
4.省公安厅:0971-8293700
5.省农业农村厅:0971-6136037
6.省商务厅:0971-6303971
7.省卫生健康委员会:0971-8239231
8.省邮政管理局:0971-4915606
附件:1.《青海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jtyst.qinghai.gov.cn/companynews/gsgg/2022-04-22-145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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